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及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和免责事项等。
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可以参照使用国家或者省、市推荐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要求采用示范文本的,旅行社应当采用。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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