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营运,在经营中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拉客、揽客。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承运合同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客运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客运服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承运合同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客运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客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