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可以依托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根据旅游客运市场的需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辟各类旅游客运线路。申请道路旅游客运线路,应当依法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申请水路旅游客运线路(西湖水域除外),应当依法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市区范围内的陆路公交观光线路,按照《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旅游客运线路的营运车辆(船舶)应当统一纳入当地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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