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人员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禁止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
旅游区(点)、购物场所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上述行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
禁止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
旅游区(点)、购物场所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上述行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