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母婴室、残疾人停车位等便利设施,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旅游救助电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