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 导游、领队人员不得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同意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