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二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实现信息查询、预定、支付和评价等在线服务。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便捷的旅游服务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