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三条 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
通过网络代理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核实委托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委托社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并表明其代理者身份。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其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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