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双方协商;
(二)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