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五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区(点)、宾馆酒店、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方式,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者应当保存并在进行投诉时提交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必要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旅游者应当保存并在进行投诉时提交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必要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