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涂写、张贴旅游产品宣传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