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涂写、张贴旅游产品宣传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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