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建立规范化的营运制度。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不得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的车(船)进站营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