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