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三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三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状况,制定、发布和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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