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未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