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使用与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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