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生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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