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导游、领队人员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同意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