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业务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或者通过网络代理旅游产品而未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委托社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未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未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