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
(三)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方法收集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
(三)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方法收集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