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