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新业态的培育、重大旅游项目的扶持、旅游资源的保护、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文化、体育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文化、体育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