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城市目标,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点,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旅游特色,确定本地旅游宣传形象并对外推广。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城市目标,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点,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旅游特色,确定本地旅游宣传形象并对外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