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市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工业旅游、文化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水上旅游、乡村旅游、老年旅游等旅游产品,形成适应国内外不同层次旅游者需求的旅游产品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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