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依法设立旅游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旅游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