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八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八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旅游产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食品供应、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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