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线路及其配套的旅游区(点)停车场、泊船区、服务站应当纳入城乡交通线网统一规划。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水路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以及公共自行车等其他公共交通载具网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旅游区(点)的旅游功能。
在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上应当依法设置主要旅游区(点)、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的指路标志,设置指路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入城口和交通枢纽规划、建设换乘服务中心、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为旅游者提供汽车租赁、泊车、换乘等服务。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水路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以及公共自行车等其他公共交通载具网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旅游区(点)的旅游功能。
在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上应当依法设置主要旅游区(点)、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的指路标志,设置指路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入城口和交通枢纽规划、建设换乘服务中心、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为旅游者提供汽车租赁、泊车、换乘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