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监测旅游实时数据,发布旅游服务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就相关信息与该平台实行数据共享,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旅游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统计信息。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区(点)、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及其他旅游者集中的场所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机构或者导览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本地及区域相关旅游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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