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