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