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旅游区(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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