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智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智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促进智慧经济发展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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