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智慧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智慧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