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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