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8-15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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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 市... 第四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 第五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杭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 第六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 第七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凡新购或者外地迁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 第九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列为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方能通过检验。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 第十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禁止驾驶超过污... 第十一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机动车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生产单位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十二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涉及排气维修内容的,应当在维修完工后进行排... 第十三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经计量认证合格,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下列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一)机动车销售单位待销售的机动车;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用机... 第十五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车用燃料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并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 第十七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十八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第二十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