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禁止驾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