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列为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方能通过检验。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污染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时不得弄虚作假,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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