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