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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