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