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杭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