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机动车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生产单位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