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十八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并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6...
← 查看《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