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