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