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车用燃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