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并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传输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