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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