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所有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所有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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