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